基金管理人,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
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并管理基金資產;
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
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
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并管理基金資產;
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
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