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實質上是擔保的一個類別,通常與商業票據的發行相聯系。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信用證或者類似安排,構成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下列擔保:
一是償還債務人的借款或者預支給債務人的款項,二是支付由債務人所承擔的負債,三是對債務人不履行契約而付款。
由此可見,銀行開出備用信用證等的行為與傳統的商業信用證不同點在于,它并不需要銀行進行實際的融資,僅當申請人無力償還時才需要銀行承擔債務責任。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信用證或者類似安排,構成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下列擔保:
一是償還債務人的借款或者預支給債務人的款項,二是支付由債務人所承擔的負債,三是對債務人不履行契約而付款。
由此可見,銀行開出備用信用證等的行為與傳統的商業信用證不同點在于,它并不需要銀行進行實際的融資,僅當申請人無力償還時才需要銀行承擔債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