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是指國際清算銀行所屬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巴塞爾委員會),根據美、英、法、德、日、比利時、加拿大、荷蘭、瑞典、意大利、瑞士、盧森堡12個工業發達國家中央銀行行長會議的建議,于1988年7月在瑞士巴塞爾通過的關于同意國際銀行的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
協議的主要宗旨是通過對銀行規定資本與風險資產的最低比率來加強國際銀行的穩定性。協議內容主要包括,對商業銀行的資本比率、資本結構、各類資產的風險權數等都作了統一的規定。
協議的主要宗旨是通過對銀行規定資本與風險資產的最低比率來加強國際銀行的穩定性。協議內容主要包括,對商業銀行的資本比率、資本結構、各類資產的風險權數等都作了統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