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傘基金 ( umbrella funds ) 基金管理公司把自己名下的一組基金作為 " 母基金 ",在 " 母基金 " 之下,再組成若干個 " 子基金 ",以方便和吸引投資者在其中自由選擇和轉換的一種經營方式。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利于投資者轉換基金,并且不收或少收轉換費,以此來穩定投資隊伍。
傘型基金概述
傘型基金(UmbrellaFund),實際上就是開放式基金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一組織結構下,基金發起人根據一份總的基金招募書發起設立多只相互之間可以根據規定的程序進行轉換的基金,這些基金稱為子基金或成分基金(Sub-funds)。而由這些子基金共同構成的這一基金體系就合稱為傘型基金。進一步說,傘型基金不是一只具體的基金,而是同一基金發起人對由其發起、管理的多只基金的一種經營管理方式,因此通常認為“傘型結構”(UmbrellaStructure)的提法可能更為恰當。
它由價值優化型成長類、周期類、穩定類三只基金組成;而單一基金的組織結構較為簡單,單獨擁有一個基金契約。
傘型結構之下的不同子基金擁有共同的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并共有一份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在此基礎上,子基金之間可以相互轉換,并且基于發揮規模經濟的作用,不同子基金聘請共同的代銷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以及共同公告等其他可以一起完成的事項。因此,在傘型結構基金中,各個子基金是完全獨立的基金,以保證各子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同時,各個子基金又是存續于傘型基金之中,通過子基金之間的具有規模經濟的安排,提高整個基金的運營效率。
如何看待傘型結構基金
如何看待傘型結構基金(或者稱為系列基金),是把握不同子基金相互關系的基礎。而考察這一點,需要從基金結構的三個要素: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互關系來著手。
通常來說,傘型基金不是一只具體的基金,而是同一基金發起人對由其發起、管理的多只基金的一種經營管理方式。換言之,傘型基金本身并不構成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只是作為一種結構,體現子基金之間的共同特征和相互轉換、相互依存的關系。以此為出發點,那么,在傘型結構的層面,一個傘型結構基金本身并不發生投資業務,沒有獨立的帳戶,也沒有單獨的資產,不以傘型基金的名義承擔法律責任。
既然傘型結構基金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那么,傘型結構下的子基金則成為獨立的法律主體,擁有獨立的資產、獨立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帳戶和單位資產凈值。同一傘型結構之下的不同子基金的資產分開管理,不同子基金以其資產獨立承擔其法律責任,這些子基金就成為獨立存在的符合法規要求的獨立基金。監管機構的法規要求主要應落實在子基金層面,例如對基金的成立條件、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比例限制、單獨帳戶、獨立資產、獨立估值、單獨的凈值發布、獨立的分紅政策等的要求。
作為一種強調規模經濟的結構形式,傘型基金所具有的統一品牌的銷售能力、方便的轉換導致的特有的保持流動性的能力、以及規模經濟帶來的低成本,都對基金公司有相當大的吸引力。
傘型基金的特點
對于投資者而言,投資傘形基金主要有以下優勢:
收取的管理費用較低:因為傘形基金旗下各子基金在一個相同的管理框架內運作,可更好地突出該基金規模大、品種全、管理統一的特點,并使傘形基金在托管、審計、法律服務、管理費用等方面享有規模經濟優勢,降低了管理成本,為基金收取的管理費拓寬了下行空間。
投資者可在傘型基金下各子基金間方便轉換:傘形基金內部可以為投資者提供多種投資選擇,投資者可根據市場行情的變化方便地選擇和轉換不同的子基金。
各子基金間轉換的成本較低。各單一基金之間的轉換,從單位權證上"背簽"提出申請到收到贖回款項通常至少需要一個星期,且轉成新基金還需交付相當的首次購買費;而傘形基金的投資者可隨時根據自己的需求轉換基金類型,時間短,且轉換費用較低。
傘型基金概述
傘型基金(UmbrellaFund),實際上就是開放式基金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一組織結構下,基金發起人根據一份總的基金招募書發起設立多只相互之間可以根據規定的程序進行轉換的基金,這些基金稱為子基金或成分基金(Sub-funds)。而由這些子基金共同構成的這一基金體系就合稱為傘型基金。進一步說,傘型基金不是一只具體的基金,而是同一基金發起人對由其發起、管理的多只基金的一種經營管理方式,因此通常認為“傘型結構”(UmbrellaStructure)的提法可能更為恰當。
它由價值優化型成長類、周期類、穩定類三只基金組成;而單一基金的組織結構較為簡單,單獨擁有一個基金契約。
傘型結構之下的不同子基金擁有共同的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并共有一份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在此基礎上,子基金之間可以相互轉換,并且基于發揮規模經濟的作用,不同子基金聘請共同的代銷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以及共同公告等其他可以一起完成的事項。因此,在傘型結構基金中,各個子基金是完全獨立的基金,以保證各子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同時,各個子基金又是存續于傘型基金之中,通過子基金之間的具有規模經濟的安排,提高整個基金的運營效率。
如何看待傘型結構基金
如何看待傘型結構基金(或者稱為系列基金),是把握不同子基金相互關系的基礎。而考察這一點,需要從基金結構的三個要素: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互關系來著手。
通常來說,傘型基金不是一只具體的基金,而是同一基金發起人對由其發起、管理的多只基金的一種經營管理方式。換言之,傘型基金本身并不構成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只是作為一種結構,體現子基金之間的共同特征和相互轉換、相互依存的關系。以此為出發點,那么,在傘型結構的層面,一個傘型結構基金本身并不發生投資業務,沒有獨立的帳戶,也沒有單獨的資產,不以傘型基金的名義承擔法律責任。
既然傘型結構基金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那么,傘型結構下的子基金則成為獨立的法律主體,擁有獨立的資產、獨立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帳戶和單位資產凈值。同一傘型結構之下的不同子基金的資產分開管理,不同子基金以其資產獨立承擔其法律責任,這些子基金就成為獨立存在的符合法規要求的獨立基金。監管機構的法規要求主要應落實在子基金層面,例如對基金的成立條件、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比例限制、單獨帳戶、獨立資產、獨立估值、單獨的凈值發布、獨立的分紅政策等的要求。
作為一種強調規模經濟的結構形式,傘型基金所具有的統一品牌的銷售能力、方便的轉換導致的特有的保持流動性的能力、以及規模經濟帶來的低成本,都對基金公司有相當大的吸引力。
傘型基金的特點
對于投資者而言,投資傘形基金主要有以下優勢:
收取的管理費用較低:因為傘形基金旗下各子基金在一個相同的管理框架內運作,可更好地突出該基金規模大、品種全、管理統一的特點,并使傘形基金在托管、審計、法律服務、管理費用等方面享有規模經濟優勢,降低了管理成本,為基金收取的管理費拓寬了下行空間。
投資者可在傘型基金下各子基金間方便轉換:傘形基金內部可以為投資者提供多種投資選擇,投資者可根據市場行情的變化方便地選擇和轉換不同的子基金。
各子基金間轉換的成本較低。各單一基金之間的轉換,從單位權證上"背簽"提出申請到收到贖回款項通常至少需要一個星期,且轉成新基金還需交付相當的首次購買費;而傘形基金的投資者可隨時根據自己的需求轉換基金類型,時間短,且轉換費用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