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金發起人?基金發起人(fund promoter)是指發起設立基金的機構,它在基金的設立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國外基金的發起人大多數為有實力的金融機構,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在我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的規定。基金的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人的數目為兩個以上。
基金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發起人的權利:
基金發起人擁有申請設立基金、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取得基金收益、依據有關規定轉讓基金單位、監督基金經營情況,獲取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參與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資產以及法律法規認可的其它權利。
(二)、基金發起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說明書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4、基金不能成立時,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承擔發行費用;
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基金發起人主要職責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基金發起人主要職責包括。
(1)制定有關法律文件并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基金的申請,籌建基金。
①基金發起人必須對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市場狀況、大眾的投資心理等進行研究分析,在此基礎上對擬設立的基金進行策劃,如確定基金的主要投向、基金的類型、基金的存續期限以及基金的募集規模等。
②基金發起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訂基金契約,約定基金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同時,基金發起人還需要制作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如招募說明書等。
③確定發行方案,選定銷售機構。
④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并報送主管機關要求的有關文件。
⑤設立申請獲得批準后,進行公告。
(2)認購或持有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基金發起人須在募集基金時認購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并在基金存續期內保持一定的持有比例,從而使基金發起人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結成一體,保證基金發起人以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其行為準則,不從事有損于投資者利益的活動,以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3)基金不能成立時,基金發起人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將已募集的資金并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規定時間內退還基金認購人。由于基金發起人對基金的設立有重大影響,因此,一些國家和地區對發起人應具備的條件都有較為嚴格的要求。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發起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主要發起人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人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實力,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于3億元人民幣;基金的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的經驗及連續盈利的記錄;基金發起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等。
基金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發起人的權利:
基金發起人擁有申請設立基金、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取得基金收益、依據有關規定轉讓基金單位、監督基金經營情況,獲取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參與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資產以及法律法規認可的其它權利。
(二)、基金發起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說明書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4、基金不能成立時,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承擔發行費用;
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基金發起人主要職責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基金發起人主要職責包括。
(1)制定有關法律文件并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基金的申請,籌建基金。
①基金發起人必須對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市場狀況、大眾的投資心理等進行研究分析,在此基礎上對擬設立的基金進行策劃,如確定基金的主要投向、基金的類型、基金的存續期限以及基金的募集規模等。
②基金發起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訂基金契約,約定基金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同時,基金發起人還需要制作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如招募說明書等。
③確定發行方案,選定銷售機構。
④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并報送主管機關要求的有關文件。
⑤設立申請獲得批準后,進行公告。
(2)認購或持有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基金發起人須在募集基金時認購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并在基金存續期內保持一定的持有比例,從而使基金發起人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結成一體,保證基金發起人以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其行為準則,不從事有損于投資者利益的活動,以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3)基金不能成立時,基金發起人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將已募集的資金并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規定時間內退還基金認購人。由于基金發起人對基金的設立有重大影響,因此,一些國家和地區對發起人應具備的條件都有較為嚴格的要求。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發起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主要發起人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人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實力,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于3億元人民幣;基金的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的經驗及連續盈利的記錄;基金發起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