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盈余債券是指保險公司與財務仲介機構簽訂契約并支付權利金,財務仲介機構則成立或有盈余信托基金,以管理保險人所支付的權利金及發行信托票據或信托受益憑證所募集資金,信托基金于平時投資于短期低風險之政府債券,并定期支付利息給予投資者;當契約所訂巨災損失發生后,信托基金將投資標的轉為保險人所發行的或有盈余票據,保險公司則向財務仲介機構發行盈余票據,以取得現金或其它流動性資產,作為災后公司融資來源,并定期支付盈余票據或信托受益憑證之利息給財務仲介機構,而由財務仲介機構定期支付利息予投資者。
或有盈余債券的特點
該證券的特點是:在一個確定的期間,若預先確定的巨災事故發生,則保險公司能夠有權力以確定的利息率向投資者發行盈余債券。而且這種盈余債券在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上的處理是只增加保險公司的資產,而不增加負債。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這項業務的成本是流動性證券收益與其應支付給投資者的回報之間的差額。
或有盈余債券的特點
該證券的特點是:在一個確定的期間,若預先確定的巨災事故發生,則保險公司能夠有權力以確定的利息率向投資者發行盈余債券。而且這種盈余債券在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上的處理是只增加保險公司的資產,而不增加負債。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這項業務的成本是流動性證券收益與其應支付給投資者的回報之間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