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Long-term investment on stocks;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是指企業持有的對其子公司、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以及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
長期股權投資的特點
①長期股權投資是以讓渡企業部分資產而換取的另一項非流動資產;
②長期股權投資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之外持有的非流動資產;
③長期股權投資是一種以要求取得較多長期收益或利益權利為表現形式的資產;
④長期股權投資是一種有較高財務風險的資產。
長期股權投資的類型
(一)控制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本企業的子公司。通常,當投資企業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50%以上的表決權資本,或雖然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50%或以下的表決權資本,但具有實質控制權時,也說明投資企業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實質控制權,可以通過以下一項或若干項情況判定:
(1)通過與其他投資者的協議,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50%以上表決權資本的控制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投資企業有權控制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這種情況是指雖然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50%或以下表決權資本,但根據章程、協議等有權任免董事會的董事,以達到實質上控制的目的。
(4)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會議上有半數以上投票權。這種情況是指雖然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50%或以下表決權資本,但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的會議,從而能夠控制其財務和經營政策,使其達到實質上的控制。
(二)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投資企業與其他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本企業的合營企業。合營與聯營企業等投資方式不同的特點在于,合營企業的合營各方均受到合營合同的限制和約束。一般在合營企業設立時,合營各方在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在所設立合營企業的重要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必須由合營各方均同意才能通過。共同控制的實質是通過合同約定建立起來的、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共有的控制。實務中,在確定是否構成共同控制時,一般可以考慮以下情況作為確定基礎:
(1)任何一個合營方均不能單獨控制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2)涉及合營企業基本經營活動的決策需要各合營方一致同意。
(3)各合營方可能通過合同或協議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個合營方對合營企業的日常活動進行管理,但其必須在各合營方已經一致同意的財務和經營政策范圍內行使管理權。
(三)重大影響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決定這些政策。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為本企業的聯營企業。當投資企業直接擁有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決權股份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此外,雖然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下的表決權資本,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也應確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
(1)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應的實質性的參與決策權,投資企業可以通過該代表參與被投資單位政策的制定,從而達到對該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
(2)參與被投資單位的政策制定過程。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可以參與被投資單位的政策制定過程,在制定政策過程中可以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議和意見,由此可以對該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
(3)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發生重要交易。有關的交易因對被投資單位的日常經營具有重要性,進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響到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
(4)向被投資單位派出管理人員。在這種情況下,通過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派出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有權力并負責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活動,從而能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5)向被投資單位提供關鍵性技術資料。在這種情況下,因為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需要依賴投資企業的技術或技術資料,從而表明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
長期股權投資的特點
①長期股權投資是以讓渡企業部分資產而換取的另一項非流動資產;
②長期股權投資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之外持有的非流動資產;
③長期股權投資是一種以要求取得較多長期收益或利益權利為表現形式的資產;
④長期股權投資是一種有較高財務風險的資產。
長期股權投資的類型
(一)控制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本企業的子公司。通常,當投資企業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50%以上的表決權資本,或雖然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50%或以下的表決權資本,但具有實質控制權時,也說明投資企業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實質控制權,可以通過以下一項或若干項情況判定:
(1)通過與其他投資者的協議,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50%以上表決權資本的控制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投資企業有權控制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這種情況是指雖然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50%或以下表決權資本,但根據章程、協議等有權任免董事會的董事,以達到實質上控制的目的。
(4)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會議上有半數以上投票權。這種情況是指雖然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50%或以下表決權資本,但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的會議,從而能夠控制其財務和經營政策,使其達到實質上的控制。
(二)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投資企業與其他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本企業的合營企業。合營與聯營企業等投資方式不同的特點在于,合營企業的合營各方均受到合營合同的限制和約束。一般在合營企業設立時,合營各方在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在所設立合營企業的重要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必須由合營各方均同意才能通過。共同控制的實質是通過合同約定建立起來的、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共有的控制。實務中,在確定是否構成共同控制時,一般可以考慮以下情況作為確定基礎:
(1)任何一個合營方均不能單獨控制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2)涉及合營企業基本經營活動的決策需要各合營方一致同意。
(3)各合營方可能通過合同或協議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個合營方對合營企業的日常活動進行管理,但其必須在各合營方已經一致同意的財務和經營政策范圍內行使管理權。
(三)重大影響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決定這些政策。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為本企業的聯營企業。當投資企業直接擁有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決權股份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此外,雖然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下的表決權資本,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也應確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
(1)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應的實質性的參與決策權,投資企業可以通過該代表參與被投資單位政策的制定,從而達到對該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
(2)參與被投資單位的政策制定過程。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可以參與被投資單位的政策制定過程,在制定政策過程中可以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議和意見,由此可以對該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
(3)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發生重要交易。有關的交易因對被投資單位的日常經營具有重要性,進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響到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
(4)向被投資單位派出管理人員。在這種情況下,通過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派出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有權力并負責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活動,從而能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5)向被投資單位提供關鍵性技術資料。在這種情況下,因為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需要依賴投資企業的技術或技術資料,從而表明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